关于肉食店取名遭佛教协会反对被责令改名
kaka003 2024-01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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几年前,在江苏省常熟市某镇街上新开了一家经营熟食羊肉和羊汤面的店铺。开业后不久,当地寺庙的僧人向市佛教协会反映,其店名“大和尚羊肉店”不尊重汉传佛教的素食传统,有戏谑、丑化僧人之嫌。常熟市佛协便向市宗教局报告,宗教局要求佛协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,市工商局要求佛协提供店名违法的法律依据。
佛协人员一时找不到法律依据,便向宗教局求援。问询电话经苏州市民宗局打到了江苏省宗教局政策法规处。
政法处人员从店名判断,该店应属个体工商户开办,便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,用“个体工商户”“名称”搜索,很快便查到了《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》,并找到对这一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理程序。
江苏省宗教局将法规依据逐级转告至常熟市宗教局。常熟市宗教局将法律依据提供给佛协并要求他们依法办事,依法维权。
近年来,一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因为不了解、不尊重宗教传统习俗,造成了对宗教界名誉和权益的伤害。
宗教界遇到这类问题,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,依法维权。
首先,个体工商户名称要尊重宗教信仰与宗教习俗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《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》规定,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“违反社会公序良俗,不尊重民族、宗教习俗的内容和文字”。
在汉传佛教地区,僧人、尼师坚持“僧装、素食、独身”的传统应受到社会尊重。以“大和尚”作为肉食店的名字,是不尊重佛教传统习俗的行为,损害了佛教僧众形象,伤害了佛教界的感情,所以应当依法纠正。
其次,佛教协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应予肯定。本案中,佛教界人士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,方法理性、正确。
《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》规定“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,参照适用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。”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》的具体规定是:
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依法监管;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名称,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名称予以纠正;当事人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或向法院起诉;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后,应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等。
常熟市佛教协会坚持向工商、宗教工作部门反映问题,寻求帮助,使争议得到妥善处理,说明依法维权的路子走得通、走对了。
如果凭一时冲动,聚众到店家门前吵闹冲砸,不仅可能使事态恶化,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,而且也会影响宗教界的形象。
第三,要增强法治观念,养成遇事找法的习惯。本案所涉维权问题,并不在常用的宗教法规当中,工商部门按照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举证责任原则要求佛协提供法律依据合理合法。
宗教工作干部、宗教界人士不可能熟知所有的法律法规,这就需要养成遇事找法的良好习惯。遇到涉及法律的问题,先弄清事件中的主体、主体的行为和事件相关的管理部门,再沿着这个方向去上网找法或向相关部门、专业人员求助。这种法治观念与习惯的养成,也是开展普法教育的目标所在、能力所求。
第四,宗教界在依法维权过程中要宽容大度。常熟市这一事件中,经查,店主并非有意伤害佛教僧众感情。之所以取这个羊肉店名,是因为店主小时候长得慈眉善目,街坊邻居就叫他“小和尚”,长大了又改叫他“大和尚”。
发现这个旁人送他的“雅号”违反宗教习俗,伤害了佛教界的感情,店主便及时更改了店名并诚恳表达了歉意。
佛教协会了解事情原委,知道店主并无恶意,便原谅了他。各宗教都应在矛盾纠纷和争议处理中,提倡这种慈悲为怀、宽容大度的道德风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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